晉稅流發[1994]54號
頒布時間:1994-05-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稅務局
各行署、市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0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團體或個人在我國從事文藝及體育演出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文中精神再明確以下幾點請一并貫徹執行。
1、對境外團體或個人從事文藝、體育演出取得的收入按營業稅稅目“文化體育業”征稅;對演出公司或經紀人取得的收入按營業稅稅目“服務業”中“代理業”征稅;對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取得的收入按營業稅稅目“服務業”中“租賃業”征稅。
2、對境外演出團體的雇員及臨時聘請的演員、運動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團體或個人在我國從事文藝及體育演出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