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財預字[1994]171號
頒布時間:1994-11-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
各地、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家金庫、中心支庫、支庫,省國稅局直屬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關于財、稅、庫“月報”制度的規定,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人行曾以[1994]晉財預字第124號通知下發各地執行。為了保證年度內各項預算收入的準確、足額入庫,及時了解、掌握全年財政收入的完成情況,經省財、稅、庫部門研究協商,現對財、稅、庫“月報”制度的規定補充如下:年度內12月份各級預算收入的收納截止期也為12月31日,預算收入對帳截止期也為12月31日,因此編入本月地(市)、縣級財、稅、庫“月報”的本級收入為11月28日至12月31日的入庫數額。12月份月報的格式、報送時間、報送程序仍按[1994]晉財預字第124號文件規定執行。
今年是稅制改革和分稅制財政體制實施的第一年,也是國稅局、地稅局分設的第一年,各級財、稅、庫部門要加強年前的收入對帳工作,編入12月份月報的本級收入必須是財稅庫幾個部門核對無誤的數額,累計數必須是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收入數額,必須全面、完整、準確地反映全年的財政收入。
1至11月份的財、稅、庫“月報”制度仍按[1994]晉財預字第124號文件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