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計發[1995]5號
頒布時間:1995-01-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山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
各地、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國庫,各地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組,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關于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的提取與支付,省財政廳、省國稅局曾以[1994]晉財預字第126號、晉國稅計發[1994]11號通知下發各地執行在案。近有個別地市反映,對手續費、集貿分成的退庫審批等問題,意見不盡統一。
經協商研究,現做如下補充規定:
一、[1994]晉財預字第126號文規定的代扣、代收手續費只適應于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各縣、市國稅局辦理代扣、代收手續費退付時,必須經中企駐廠員組(現為財政監察專員辦事組)或財政部門審核。
二、稅務機關根據征管需要委托代征稅款的代征手續費和按規定提取的集貿市場稅收分成的退庫商批程序,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縣、市國稅用核準退稅后,由同級計會部門根據核準批件開據稅收收入退還書,加蓋退庫專用章 ,直接通過縣、市國庫按原稅種從原入庫級次中辦理退庫,不需經財政部門或財政監察專員辦事組審核。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山西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