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流發[1995]18號
頒布時間:1995-02-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關于對糧食企業征稅問題,省局晉稅流發[1994]第42號轉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004號通知已對糧食企業的征免稅問題做了規定。通知下發后,各地反映在實際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經全省流轉稅工作會議討論和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家政策,同時便于各地操作,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1、為了貫徹國家的有關政策,同時便于稅務部門加強征免稅管理,對國有糧食企業采用按平議價糧所占的比例確定征免比例劃分征免稅。采用比例劃分征免稅后,對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糧油后,按其銷售收入全部計算征稅,即無論批發部門相互調撥的,批發部門銷售給零售部門的都計算征稅,都可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計算出的應納稅額,按全省統一確定的比例分別給予征免稅。
2、根據糧食部門提供的有關數據,以及財政部(94)財稅字004號通知規定的征免稅范圍,確定我省國有糧食企業征免稅的比例為3:7. 3、對國有糧食企業镕售的下列糧油在帳務上能劃分清楚的,仍給予免稅照顧,因此確定征稅比例時不計算在內。
(1)銷售給軍隊的糧油實行特價供應且專設門市部銷售的;(2)國有糧食企業調撥代國家儲備局儲備的糧油且附有省糧食部門批件的(附國家儲備糧油出庫通知書批件)。
(3)銷售給災區的救災糧油。
4、對糧食企業一九九四年,如已按財政部財稅字(94)004號通知規定已征了稅的,不再按上述辦法計算征收,從一九九五年起按新的征稅辦法執行,如一九九四年未征稅的均按此辦法從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補征入庫。
附件:省糧食廳“國家儲備糧油出庫通知書”(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