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財預字[1994]124號
頒布時間:1994-09-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
各地(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心支庫、支庫:
多年來,由于財、稅、庫三家的財政、稅收和國庫收入月報在統計時間、范圍不盡一致,造成了最后結果各不相同,中央收入與地方收入無法比較等問題。為了給領導決策提供準確、全面的統計數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研究決定的在恢復國庫系統“電月報”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財、稅、庫“月報”有關制度。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251號《關于完善財、稅、庫“月報”制度的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各級財、稅、庫“月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各級財、稅、庫在編制“月報”本級收入時,應對收入進行認真核對,編入各自“月報”的本級收入必須是經三家核對無誤的數額。編入地(市)、縣級財、稅、庫的本級收入定為上月28日至本月27日的數額,各級國庫除正常對帳外,還要按月分別給同級財政、國稅局和地稅局做出截止本月27日的分預算級次分征收單位的對帳單。
二、各級(市)財政“月報”、稅收“電月報”和國庫“電月報”應于次月4日前分別上報省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分庫;縣級財、稅、庫“月報”上報日期定為次月2日前上報上級部分。
三、各級財、稅、庫“月報”數額必須以實際繳入國庫(包括縣支庫、地(市)
中心支庫、省分庫)的收入數為準。已經繳入國庫經收處但尚未繳入國庫的收入數,不得列入財、稅、庫“月報”。
四、國庫系統的“電月報”格式、編制方法和報送程序由人民銀行省分行另行制定下發;現行財政和稅務部門的“月報”格式和報送程序不變。
五、本《通知》從報送十月份“月報”起執行。
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