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稅流發[1994]59號
頒布時間:1994-05-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稅務局
各行署、市、縣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26號《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同時結合我省實際,再明確以下幾點,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通知》第四條 第二款規定:“關于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對這部分單位和個人應按增值稅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手續。凡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可按規定購領、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規定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二、根據《通知》第六條 第二款規定精神,我省規定:對切面(即壓面條 )、餛鈍皮、餃子皮等以糧食為原料經過簡單加工的糧食復制品,可以照“糧食”依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掛面和以糧食為主要原料加工的速凍食品、方便食品、副食品,則仍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除省局列舉按13%稅率征收增值稅的糧食復制品外,各地認為還需增列的,請上報省局。待研究后再予以明確。
特此通知。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
山西省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