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計發[1994]12號
頒布時間:1994-10-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07號“關于統一稅收票證式樣的通知”精神,現將征稅專用章 、退庫專用章 (以下統稱為專用章 )的使用、刻制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用章 的使用:
1、稅務機關辦理稅款征收管理業務填開稅收票證時,使用征稅專用章 作為稅務機關的業務專用章 ,加蓋在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蓋章 處。
2、辦理稅收退庫業務時,使用在國庫預留印鑒的退庫專用章 .
二、專用章 的刻制:遵循“下管一級”的原則,即縣(市、區)國稅局負責刻制所屬稅務所的征稅專用章 、地、市國稅局負責刻制所屬分局的征稅專用章 ,及縣(市、區)分局的退庫專用章 .
根據稅款退庫手續由縣級以上機關辦理的原則,稅務所一律不得刻制退庫專用章 .
三、式樣說明:
1、專用章 、形狀為圓形,邊沿直徑為30MM,邊圈粗為1MM,字體為正楷,字號由地、市;縣國稅局根據所屬單位名稱的字數自定;
2、征稅專用章 內容;上方環邊為“××縣(市)國家稅務局××所(分局)[××市××區國家稅務局××所]字樣”;中央為“×號”字樣,號碼用阿拉伯數字,表示稅務所或分局的第幾號章 ,具體號碼根據稅務所和分局所刻印章 的個數順序設置;下方為“征稅專用章 ”字樣。
3、退庫專用章 內容:上方環邊為“××縣(市)國家稅務局”或“××市××區國家稅務局”字樣,下方為“退庫專用章 ”字樣。
四、專用章 的歸檔備案:各級國稅機關刻制的征稅專用章 ,退庫專用章 ,都必須留底歸檔備查,縣(市、區)刻制的所屬稅務所專用章 的印鑒式樣,要一式兩份上報地、市國稅局,一份地、市局留存,另一份由地、市局會同所刻制的分局征稅專用,縣(市)退庫專用章 印鑒式樣一并上報省國稅局留底歸檔備查。
五、啟用時間:專用章 歸檔備查后,均可啟用。
六、其它事項:印花稅收訖專用章 (格式略):本章 適用范圍、形狀、規格、內容、字體等與省稅務局(1988)晉稅計字第63號通知的規定相同;不同處為原單位名稱變為××縣(市)國家稅務局××所(分局)(××縣)××區國家稅務局××所字樣。收訖專用章 的刻制同征稅專用章 的刻制。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