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征發[1994]2號
頒布時間:1994-08-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60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稅務行政復議應訴案件材料報送制度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以下要求,望一并貫徹執行。
各地市直接受理的復議案件和應訴的稅務行政案件要及時上報省局,對重要的復議案件和應訴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涉稅應訴案件應同時報送國家稅務總局;縣級受理的重要復議案件和應訴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涉稅應訴案件除向上一級確務機關報送外,要同時報送省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的日期和內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執行。
地稅系統要按照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要求,盡快建立各級復議機構,加強法制工作。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稅務行政復議應訴案件材料報送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