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征發[1994]15號
頒布時間:1994-11-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227號“關于下發《稅務稽查工作報告制度》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今年1—9月稽查機構和工作情況,請各地、市按附表要求,于11月30日前電傳省國家稅務局征管處。
二、各地稅務機關必須確定專人負責稅務稽查和工作報告工作,對各項工作報告要真實、準確、及時上報;省局將對工作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定期進行通報評比。
三、各地、市要按照規定填報《稅務稽查工作報告制度》統計表。表二、表三每半年報送一次。報送時間為本年度,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表一應在年度終了后20日內報送。
四、在報送統計表的同時,各地、市要按要求報送半年、全年工作總結。每半年至少要向省局報送二個案例。報送案例時要按工作報告制度第七條規定所要求的內容報送。
對工作報告制度第五條 、第六條規定要求報送的案件、案例及稽查工作建議,各地要隨時上報。
五、《稅務稽查工作報告制度》統計表由省局統一印制下發。現在需要報送的,請各地、市按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格式自行打印使用。
請各地、市嚴格按照本通知及工作報告制度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及時報告省局征管處。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