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國稅征發[1995]1號
頒布時間:1995-01-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省直各分局:
根據各地報送的發票承印廠家情況,經省局研究、審核,重新確定了一批發票承印廠家,新的發票監制章 也已刻制完畢?,F將啟用新發票監制章 等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局重新審核的發票承印廠家共42家。(具體名單附后。)對承印廠家,省局將統一核發由國家稅務總局制作的《發票準印證》。對各承印廠家印制發票的范圍,由各地、市確定。
二、對未經省局審核批準的原發票承印廠家,要做好移交、清理工作。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要收回其已印制的發票,原發票準印證,發票監制章 .其未使用完畢的底紋紙要統一收回,由新的發票承印廠家按原價購買使用。對收回的原準印證,發票監制章 ,由各地、市統一銷毀。
三、新的發票監制章 由省局按市、縣(區)統一刻制,為鉛板(樣章 、刻制單位名單及說明附后),各地領取后正式啟用。請做好啟用新監制章 的準備工作。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