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企[1995]267號
頒布時間:1995-04-1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3號《關于林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對國有林場、苗圃按國務院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進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的,可按財稅字(94)001號文件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辦理減免稅。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關于林業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5]3號
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地方稅務局(不發西藏):
經國務院批準,現對林業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國有森工企業以林區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綜合利用產品(產品目錄見附件),在1995年內由稅務部門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生產上述綜合利用產品的企業,應單算該綜合利用產品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單獨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得適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樹皮、樹葉、樹根及藤條、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條、木竹截頭、鋸沫、碎單、木芯、刨花、木塊、邊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質低于針、闊葉樹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級但具有一定利用價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東北、內蒙古地區按ZB B 68009—89標準執行,南方及其他地區按ZB B 68003—86標準執行);小徑材(指長度在2米以下或徑級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條、松木桿、腳手桿、雜木桿、短原木等);薪材。
三、國有森工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單位。在1994年和1995年規定如下:
1、森工企業原則上以原承包單位為納稅人,但對已按獨立核算原則征收所得稅的按原辦法執行;
2、林業部直屬森工企業以總公司為納稅人,就地繳納所得稅。
以上納稅單位,年終一次繳納所得稅,同時對所繳稅款超過原承包利潤基數的部分,由財政部門結算退庫。具體退庫辦法按(94)財預字第55號文執行。
四、對國有林場、國有苗圃的主業收入和綜合利用項目收入,在1994年和1995年暫免征收所得稅。國有林場、苗圃綜合利用項目按國務院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執行。
附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