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國稅發[2002]96號
頒布時間:2002-08-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建立健全稅務稽查辦案經費管理體制,加強經費裝備管理,提高稅務稽查辦案經費的使用效果,更好地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結合《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單位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家稅務局系統經費會專制度》及我區實際情況,制定了《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稅務稽查辦案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情況及時向區局報告。
附件: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稅務稽查辦案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加強稅務稽查辦案經費管理,提高稅務稽查辦案經費的使用效益,確保稅務稽查工作正常有序的開展,根據《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單位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家稅務局系統經費會計制度》,并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了本辦法。
一、稅務稽查辦案經費是按照經費領報關系由國家稅務總局或上級單位撥入稽查局的專門用于稽查辦案所需的經費。
二、按照“統一領導、垂直管理、下管一級、分級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稅務稽查辦案經費納入預算管理,按照預算級次及規定的用途請領和轉撥,不能與正常經費混淆,要進行單獨核算。
三、稅務稽查辦案經費應按總局規定的范圍使用,保證使其發揮專用經費最大使用效益,不得挪作他用,區局稽查局對于各地辦案經費使用情況將定期進行檢查和監督,如有違者,則追究責任或調減下次的辦案補助經費。
四、稅務稽查辦案經費使用范圍主要包括:查處稅務違法案件中發生的稅務人員的差旅費、郵電費、會議費、與公檢法部門協查案件的支出,以及從辦案經費中提取10%的舉報獎勵基金專門用于舉報人的獎勵開支。此外,按照總局提出的“先進、適用、配套、經濟”的原則,從實際出發,積極應用科學先進的稽查方法和技術手段,配備查辦案件及改善辦公設施所必需的通訊工具和技術裝備等所需的開支,對于專項經費的開支做到手續齊全,審核嚴格。
五、嚴格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合理、妥善的管好用好稽查辦案經費,在不得故意擴大經費用途及使用范圍的基礎上,也應避免該用或必用的經費不用,造成經費的積壓浪費,影響辦案經費的使用效益及稽查正常工作的開展。
六、從今年起,對財政廳、區國稅局《關于貫徹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就稅務稽查收入提取辦案經費的批復的通知》[藏財稅字(1998)第13號]將停止執行。稽查辦案經費由各地從正常經費支出中列支,區局每年將根據總局核撥的補助經費再適當分配給各地部分稽查辦案補助經費。
七、本辦法自2002年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