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征[1994]51號
頒布時間:1994-10-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外貿分局:
為加強對本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規范開發行業商品房銷售和開發建設用地轉讓結算業務,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6號令發布的《北京市房地產開發行業管理規定》,經市局研究決定,我市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律使用《北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專用發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凡經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批準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含三資企業),均應使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監制的《北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專用發票》。專用發票包括《資金往來專用發票》和《銷售專用發票》。
二、《北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專用發票》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各用票單位不得自印。
三、在京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企業,憑《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購領發票手續,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發給其《購領發票鑒定卡》和《購領發票憑單》,憑此購領發票。
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企業在首次購領《房地產開發企業專用發票》之前,應將原銷售發票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繳銷繳續,結清發票后,方予發售發票。
四、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專用發票》實行審舊領新制度,凡持《購領發票憑單》購領《房地產開發專用發票》的單位,須帶已用過的發票存根,經稅務機關審核心無誤后,售給發票。發票存根由用票單位妥善保管,保存期限為五年。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專用發票》只限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使用,嚴禁轉讓,代開、出售、弄虛作假。
六、凡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專用發票》的單位均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接受稅務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七、《北京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專用發票》從1995年1月1日起使用。
八、本通知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附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199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