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94-05-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各稅務分局:
為適應稅制改革的需要,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的稅收征管,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針對當前客運出租汽車普遍承包承租給司機個人經營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客運出租汽車實行單車定額定率征稅的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經營客運出租汽車的運營收入,均由承租承包的司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個人所得稅法》等稅收法規,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為簡便納稅手續,增加透明度,公平稅負,對客運出租汽車的運營收入,一律按市政府津政發[1993]75號文件對個體出租汽車的征稅規定,依8%綜合負擔率征稅。
三、客運出租運營收入的定額標準(見附表)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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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 轎 車 │大發車│ 旅 行 車 │ 大 客 車 │
│ 車型類別 ├────┬──┬──┼───┼───┬───┼───┬───┤
│ │ 豪華 │標準│普通│ 微型 │10人座│16人座│32—39│40人座│
│ │ │ │ │ │ │ │ 人座 │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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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里租價元│1.80- │1.40│1.20│ 1.00 │ 1.40 │ 1.60 │ 3.20 │ 3.80 │
│ │ 2.0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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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機│ 3,600 │3300│3000│2,600│3,800│4,300│5,200│5,500│
│月計│ 1人│ │ │ │ │ │ │ │ │
│稅營├──┼────┼──┼──┼───┼───┼───┼───┼───┤
│業額│司機│ 5,040 │4620│4200│3,640│5,320│6,020│7,280│7,700│
│ │ 2人│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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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稅營業額,適用稅率的調整,由天津市稅務局負責。
四、為了加強對客運出租汽車運營收入的源泉控制,防止稅款流失,企業與出租汽車司機個人不論以何種方式承包承租,均應由各稅務分局為企業建立代征代繳關系,由企業代征代繳稅款。
五、對出租汽車司機個人上繳企業的管理費、承租金、承包費等,暫免征營業稅。
六、以上辦法不適用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按現行辦法征稅。
上述稅收的征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