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發[1994]234號
頒布時間:1994-08-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西安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保密,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的規定,現將對舉報稅務違章 案件的獎勵辦法通知如下:
一、凡舉報的稅務違章案件,經檢查處理后,根據財政部(78)財稅字130號《關于群眾檢舉稅務違章 案件提獎問題的通知》規定,一律按實際入庫稅款的10%或罰款總額的30%的比例提取獎勵基金。
二、獎勵基金的開支范圍:獎勵以書面、口頭、電話、電報等方式向各級稅務機關舉報的單位和個人(匿名或稅務干部、職工除外);辦案必要的經費開支;獎勵協稅、護稅有功單位和個人。
三、各級稅務機關對舉報的獎勵,要根據舉報人對舉報案件線索提供的準確程度和案件查處情況、入庫稅款罰款的數額大小,分別給予精神獎勵和物質(現金)獎勵。物質(現金)獎勵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10萬元。
四、為加強對獎勵基金的管理,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建立健全逐級審批制度。物質(現金)獎勵在500元以下的,由街道和鄉鎮稅務所所長審批;1000元以下的,由區、縣直屬分局局長和專業稅務所所長(分局、區縣稅務局稽查隊長)審批;1000—10000元的,由分局、區、縣稅務局主管局長(市稅務局稽查大隊副大隊長)審批;10000元—20000元以下的,由分局、區、縣稅務局局長(市稅務局稽查大隊隊長)審批;20000—50000元的,由市稅務局主管局長審批;50000—100000元的,由市稅務局局長審批。
五、各分局、區、縣稅務局要設立獎勵基金專戶,專人管理、專款專用。市稅務局獎勵基金專戶由市稅務局稽查大隊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