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稅二[1992]481號
頒布時間:1992-07-0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現將財政局、市旅游事業管理局京財外(1992)631號《關于轉發國家旅游局、財政部“頒發〈關于旅游企業配備工作服裝的規定〉的通知”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對我市集體所有制涉外旅游企業,亦按本《通知》中規定的工作服著裝范圍和標準執行,由此而增加的費用一律由企業自行消化。不得作為調整“工效掛鉤”的依據。以上請一并貫徹執行。
1992年7月3號
市財政局、市旅游事業管理局關于轉發國家旅游局、財政部“頒發
《關于涉外旅游企業配備工作服裝的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財外(1992)631號
市屬各有關單位、各區、縣財政局:
現將國家旅游局、財政部旅財發(1991)076號“頒發《關于涉外旅游企業配備工作服裝的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各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本著節約的原則,在文件規定的標準幅度內掌握執行。不得突破最高標準。
執行本規定后增加的費用一律由企業自行消化,不得做為調整工效掛鉤和承包基數的依據。
特此通知。
附:國家旅游局、財政部旅財發(1991)076號《頒發〈關于涉外旅游企業配備工作服裝的規定〉的通知》
1992年5月8日
國家旅游局、財政部頒發《關于涉外旅游企業配備工作服裝的規定》的通知
旅財發(1991)0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旅游局、財政廳(局):
由于近年來旅游事業發展迅速,對旅游企業從業人員的形象要求提高,同時市場物價水平上升幅度較大,國家旅游局與財政部于一九八六年頒發的(86)旅財字第007號“關于修訂旅行社系統接待人員工作服裝暫行規定的通知”和(86)旅企字第011號“關于修訂旅游飯店、旅游汽車公司人員配備工作服裝標準的通知”,已不能適應涉外企業旅游企業工作人員服裝制作及更新的需要。經過調查研究,重新制定了《關于涉外旅游企業配備工作服裝的規定》,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關于涉外旅游企業配備工作服裝的規定》
1992年11月1日
關于涉外旅游企業配備工作服裝的規定
涉外旅游企業配備工作服裝,應本著整潔、樸素、大方和節儉的原則,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區分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地區,確定不同的配備標準。
一、工作服著裝范圍
1、從事接待外國旅游者的一、二類旅行社第一線翻譯導游人員和第二線服務人員;
2、經評定星級的旅游飯店,大廳總服務臺、客房服務臺、餐廳、咖啡廳、商場等直接接待客人的一線人員和后勤服務的二線人員;
3、各涉外旅游汽車(游船)公司、船駕駛人員和船上服務人員;
4、各出入境口岸的免稅品商店直接售貨的服務人員。
各級旅游局有關人員不執行本規定,按財政部(88)財外字第207號《關于中央部門接待外賓工作人員服裝補助費暫行規定的通知》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制定的外事部門接待外賓人員工作服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配備工作服裝的標準
(一)一、二類旅行社工作服配備標準
1、經常陪同旅游者的第一線翻譯導游人員,每人第一次配備工作服裝的開支標準應控制在375—540元以內。工作服裝由第一次配備算起,每滿二周年可按180—270元的標準補充。
2、經常接待旅游者的第二線后勤人員,每人第一次配備工作服裝的開支標準應控制在225—375元以內。
工作服裝由第一次配備算起,每滿二周年可按120—190元的標準補充。
(二)星級飯店工作服配備標準
經評定為四星級(含四星)以上的飯店一線人員600元,二線人員375元;三星級飯店一線人員525元;二線人員300元;二星級飯店一線人員420元,二線人員225元。
部門經理以上管理人員分別按其一線標準制裝。
工作服裝從第一次配備算起,每滿一周年分別按其標準的一半補充配備。
(三)旅游汽車(游船)公司駕駛人員和游船服務人員工作服裝配備標準,平均每人為375—450元,每滿二周年按其標準的一半補充配備。
(四)各出入境口岸的免稅商店,直接售貨人員的工作服配備標準平均每人為225—375元,每滿一周年按其標準的一半補充配備。
三、與其他有關服裝費規定的銜接
1、凡已享受本規定工作服裝待遇者,不滿一周年又有臨時出國或長期出國(指去駐外機構工作、培訓等下同)任務的,需從其應領的出國服裝費中扣除已領服裝費的30%。
2、凡已享受臨時出國服裝補助費,從出國之日算起,滿一周年;長期出國,從回國之日算起,滿一周年,方可按補充服裝補助費標準配備。
3、新參加工作的翻譯導游人員,在半年的實習期以內不執行本規定。
4、凡在1991年已按原規定全額服裝費標準制裝的單位或個人,在執行本規定時不得再重新制裝,應按補充服裝費規定標準執行。
四、工作服的制作和管理
1、各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制作、保管和發放工作,各單位要制定嚴格的工作服領發、換新、處理等具體的管理辦法,健全手續,加強管理。
2、各單位要根據企業本身特點,不同季節,不同工種,制作不同樣式,不同顏色的服裝,做到式樣新穎,同時要便于客人視別,又要便于平整洗滌。
工作服要統一制作,但要量體裁衣、穿著合適,值班經理、管理員、班(組)長胸前要配帶職務牌號,服務人員工作服要印上符號或配帶牌號。
3、要加強政治思想教育,使職工樹立一心為公的思想,把工作服視為工作需要,不爭不比。對無故丟失和損壞工作服者,要查清原因,酌情處理。
五、服裝洗滌費
一、二線人員每人每月分別按15元和12元包干使用,有洗衣條件的,由單位安排洗衣的,不發洗衣費。
六、附則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游局、財政廳(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標準幅度以內,制定其具體標準,不搞一刀切。但不得超過本規定中工作服裝標準的最高限額。
2、本規定從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實行。中國旅行游覽事業管理總局(81)旅企字第056號《關于旅游飯店、旅游汽車公司配備工作服裝的暫行規定》、中國旅行游覽事業管理總局、財政部(82)旅企字第001號《關于旅行社系統陪同、接待人員工作服裝的暫行規定》、國家旅游局(84)旅財字第015號《關于修訂旅行社系統接待人員工作服裝的標準條款的通知》,國家旅游局、財政部(86)旅財字第007號《關于修訂旅行社系統接待人員工作服裝暫行規定的通知》、國家旅游局、財政部(86)旅企字第011號《關于修訂旅游飯店、旅游汽車公司人員配備工作服裝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