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三字[1986]551號
頒布時間:1986-07-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分局、縣稅務局:
現將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6〕90號轉發《國務院關于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和財政部(86)財稅字第120號、稅務總局(86)財稅地字006號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情況,補充幾點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174號文件和市政府京政發〔1985〕115號文件,已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不按本規定征收教育費附加。
二、在批發環節代扣代繳另售或臨時經營的營業稅時,不扣交教育費附加。由納稅單位或個人回到其所在地申報繳納。其他代征代繳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要按規定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
三、在集貿市場繳納產品稅、營業稅的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但每次不足一角者可不征收。
四、在填開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專用繳款書時,同時計征教育費附加,用一張稅票與正稅分別反映,合計繳納入庫,目前暫用現行繳款書,在正稅下面的空格中,填列教育費附加收入。
有關完稅證、匯總繳款書的處理,比照專用繳款書的辦法辦理。
五、以上從1986年7月1日(稅款所屬)起執行。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6〕9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關于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情況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教育費附加由市、區、縣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具體征管辦法由市稅務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征收細則,結合本市情況制定。
二、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收入,隨正稅分別繳入人民銀行、工商銀行為市、區、縣財政局開設的教育費附加專戶。
三、市、區、縣征收的教育費附加,由市、區、縣教育部門提出安排使用的意見,商市、區、縣財政部門同意后,專款用于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
四、各類學校的校辦工廠,也要按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五、對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也應按所繳納的臨時經營營業稅或產品稅額為計征依據,征收教育費附加。其具體辦法由市稅務局制定。
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與市財政局聯系解決。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日
國務院關于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6〕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規定發布施行以后,農村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仍按照《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文)執行。
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文)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第三條 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百分之一,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
第四條 依照現行有關規定,除鐵道、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總公司等匯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集中向指定的銀行繳款外,其余的單位和個人,向其所在地銀行繳款。
第五條 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各級銀行要為同級教育部門設立教育費附加專戶。
第六條 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一律在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
第八條 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按專項資金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于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
鐵道、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總公司等匯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集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財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礎教育的薄弱環節。
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各地征收教育費附加的實際情況,適當提取一部分數額,用于地區之間的調劑、平衡。
第九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每年應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教育費附加的收支情況。
第十條 凡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單位,應當先按本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教育部門可根據它們辦學的情況酌情返還給辦學單位,作為對所辦學校經費的補貼。辦學單位不得借口繳納教育費附加而撤并學校,或者縮小辦學規模。
第十一條 征收教育費附加以后,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不準以任何名目向學生家長和單位集資,或者變相集資,不準以任何借口不讓學生入學。
對違反前款規定者,其上級教育部門要予以制止,直接責任人員要給予行政處分。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繳。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本規定從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兩個政策問題的批復
(86)財稅地字第006號
廣東省稅務局:
你局(86)粵稅三函字第031號文收悉。對你局提出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兩個政策問題答復如下:
一、國務院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中關于“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是指直接生產卷煙(包括雪茄煙、煙絲)和收購煙葉繳納的產品稅,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不包括這些單位生產或經營其他產品以及零售環節所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
二、對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是考慮到這些單位的實際負擔能力而采取的一種照顧政策,并不是從適用稅率的高低出發的。對生產其他高稅率產品的企業,不應減征教育費附加。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86)財稅字第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三峽省籌備組,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市財政局、稅務局,加發南京市財政局、稅務局:
為了加快教育事業發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國務院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以國發〔1986〕50號文件發布了《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從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F就幾個具體問題通知如下,請抓緊部署執行。
一、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174號文件的規定,對農業鄉鎮企業,由鄉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因此,對繳納了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二、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規定征收教育費附加。但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產品稅、增值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三、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因此,對由于減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同時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四、征收教育費附加的環節和地點,原則上與征收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規定一致。但國營和集體批發企業以及其他批發單位,在批發環節代扣代繳零售環節或臨時經營的營業稅時,不扣交教育費附加,而由納稅單位或個人回到其所在地申報繳納。如果必須實行代扣繳的,只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納稅人代扣教育費附加,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納稅人回原地申報繳納。
五、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對其征收臨時經營營業稅或產品稅,是否同時按其實繳的稅額征收教育費附加,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六、鐵道系統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由鐵道部在匯總繳納營業稅的同時繳納教育費附加。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均由取得業務收入的核算單位在當地繳納。但各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由各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向稅務總局繳納。
七、教育費附加收入的會計、統計等事項,另行規定。
八、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和本通知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并抄知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