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二字[1989]996號
頒布時間:1989-12-1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現將市財政局京財工(1989)2066號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企業“四技”收入財務管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市局(89)市稅二字第717號《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企事業單位技術所得征免所得稅問題三個文件的通知》精神一并貫徹執行。
1989年12月14日
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企業“四技”收入財務
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財工(1989)2066號
市屬各工業主管局(總公司)、各區、縣財政局、財政二、三、四、五分局、農企分局:
現將財政部(89)財工字第423號《關于加強企業“四技”收入財務管理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989年11月21日
財政部《關于加強企業“四技”收入財務管理的通知》
(89)財工字第423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貫徹國務院國發(1986)36號《關于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我部頒發了(86)財工字105號《關于國內聯營企業若干財務問題的規定》,對企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的凈收入在一定額度內給予減免稅照顧,這個規定,對于促進企業加強橫向經濟聯合,使科學技術研究成果迅速地應用于生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各地在貫徹執行中,制定了一些超出國家統一規定的政策,對從事技術轉讓等活動的部門,財務上失去監督,使企業的收入被轉移出去,其中又大部分被轉化為消費基金。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86)36號文件,根據中央、國務院關于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精神,現對加強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以下簡稱“四技”)收入財務管理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五十八條的有關規定,今后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要求企業另行設置從事“四技”活動的分支機構并收取管理費,企業“四技”活動應由企業統一組織進行。
二、企業從事“四技”活動所得“四技”收入,都應當由企業財務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凡屬于企業的商標、技術專利、先進技術成果、新產品開發、經營范圍內的產品、副產品加工等方面所取得的收入,不得轉移到其他機構,一律作為企業收入。
三、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仍按財政部(86)財工字105號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但發生的與技術轉讓無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所得,不能按上述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應作為企業收入的一部分,并執行統一的財稅政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擅自作出超越國家統一規定的政策。
四、各級財稅部門應加強對“四技”活動和“四技”收入的監督和管理。企業從事“四技”活動所得的“四技”凈收入,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獎勵標準提取獎金,即除按國務院國發(1985)7號文件規定提取5%至10%的獎金,獎勵直接從事研究開發該項技術的人員外,剩余部分應當全部用于企業的技術開發。
五、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1989年3月25日第四號令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八章有關規定,在進行“四技”活動時應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取得技術合同登記認定證明,財稅部門以此作為免稅、計獎的依據。
198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