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三字[1989]1051號
頒布時間:1989-12-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流字第571號《關于出租多余閑置房屋設備等稅收問題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對于文中第二條仍按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第四條規定辦理。
1989年12月27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出租多余閑置房屋設備等稅問題的批復》
(89)國稅流字第571號
海南省財稅廳:
你廳瓊財稅(1989)流字第141號《關于對出租多余閑置房屋、設備等稅收問題的請示》收悉。文中反映財政部(89)財會字第33號《關于國營企業的各項收入嚴格按規定入帳核算的通知》中第四條規定:“企業出租多余閑置房屋、設備,其租金收入應作為更新改造基金入帳,不得將這部分收入作為企業經營收入,提取留利、發放獎金”。對這部分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房產稅要求明確。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營業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十七款規定“服務業中的租賃業務的‘營業收入額’,是指經營各種財產、場地、物品出租業務所取得的租金和租金性質的收入”。據此,對企業出租多余閑置房屋、設備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房產稅。按照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出租多余閑置房屋應按取得的租金收入依12%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此復
1989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