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民城[1994]第025號
頒布時間:1994-07-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各市、縣民政局、稅務局:
現將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福發[1994]1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福利企業行政監督、嚴格檢查清理假冒福利企業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請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對現有福利企業進行一次嚴格檢查清理,堅決取締假冒福利企業,維護國家稅收政策的嚴肅性,以保證國家對福利企業的扶持措施真正落到實處。為了切實抓好此項工作,結合我省情況,現對檢查清理工作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檢查清理的范圍。凡經省轄市民政部門審批,并已領取《社會福利企業證書》,享受國家對福利企業優惠待遇的各類福利企業,無論其主辦單位如何,均屬檢查清理范圍。
二、檢查清理的標準。各類福利企業除了應符合《通知》中所規定的標準外,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方面還必須符合下列標準:
1、必須是由民政部門或鄉鎮、街道舉辦的,或必須是1985年8月31日之前由鄉鎮、街道企業轉辦的。
2、必須是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
三、檢查清理的程序。各類社會福利企業都應對照標準自行檢查,據實填寫《福利福利企業檢查清理登記表》(一式五份),上報當地民政部門,由當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稅務部門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再上報縣(市、區)民政部門,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同級稅務部門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后,上報省轄市民政局,由省轄市民政局會同省轄市稅務局進行審定驗收,并報省民政廳備案。各省轄市民政局應在審定驗收的基礎上,填寫《社會福利企業檢查清理匯總表》,寫出工作總結,于10月15日前報江蘇省社會福利生產辦公室。
四、新辦福利企業的審批。從1994年7月1日起(以在工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發證日期為準),對新辦福利企業的審批程序規定如下:凡新辦福利企業除應提交申請領證的有關材料外,還必須填寫由江蘇省民政廳統一印制的《江蘇省社會福利企業審批表》和稅務部門規定的《新辦企業審批表》,逐級上報,由當地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同級稅務部門初審,報省轄市民政部門會同同級稅務部門復審后,對符合條件的福利企業上報省級民政部門會同省級稅務部門審批,并由江蘇省社會福利生產辦公室核發《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五、福利企業的變更登記。為了防止非福利企業的利稅大戶與福利企業合并的現象發生,特規定從1994年7月1日起,凡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名稱及法人代表的更換,都須持有有關部門下發的有關文件和市、縣民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意見,報江蘇省社會福利生產辦公室備案,并到江蘇省社會福利生產辦公室辦理《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變更登記。凡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各類福利企業,一經查核,將給予嚴肅處理。對非福利企業的利稅大戶與福利企業合并,以及福利企業與其它單位或個人所辦的聯營企業,均不得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待遇。
六、減免稅金的管理和使用。為確保國家優惠政策的落實,福利企業減免稅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稅務局、民政部《關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對所舉辦的社會福利企業減免稅提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0]139號)的有關規定,嚴禁挪作它用。各級民政和稅務部門應認真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七、檢查清理工作的領導。各級民政和稅務部門要齊心協力,加強對檢查清理工作的領導,要指定專人負責,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組織。同時,要深入地進行宣傳發動,自覺進行檢查清理,保證這次檢查清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及時上報有關檢查清理材料。
附: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福發[1994]18號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