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企[1994]148號
頒布時間:1994-11-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稅務局、燕山支局:
實施新稅制后,我市中小學校辦企業按稅收政策統一納稅確有困難的情況得到了國務院、市領導的高度重視。為了盡快落實有關部門批準的“對我市校辦三產和教育部門辦企業的經營所得,在‘八五’期間實行‘先征稅、后返還’,用于彌補教育經費不足”這一優惠政策,經請示市政府同意,決定對我市中小學校辦三產企業和市、區、縣)教育部門辦企業應繳所得稅實行“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具體規定如下:
1、在1995年底以前(稅款所屬期),對學校辦三產企業和市、區(縣)教育部門辦企業應繳的所得稅,由財政部門委托稅務部門 采取“即征即返”的辦法。
2、為了簡化征返手續,校辦企業的應繳所得稅,由納稅人按期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審核。
3、稅務部門要加強對校辦企業的管理,對企業填報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要按稅法規定,調整、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及時掌握企業的減免稅情況。
4、市局為了及時掌握對上述企業納稅申報的情況,請各局對上述企業情況單獨反映(表格另行布置)并隨“企業所得稅稅源匯總表”一并報市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