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國稅所[2002]83號
頒布時間:2002-07-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天津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分局,稽查局:
現將市局擬制的《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2.企業財產損失審核認定表
二○○二年七月五日
附件1:
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的規定,為了強化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規范企業財產損失在繳納所得稅前的審批和扣除,特制定本辦法。
一、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管理范圍
凡向我市各級國稅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財產損失,經國稅機關審查批準或按規定向國稅機關備案的,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否則,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國稅機關審核認定的企業財產損失僅做為稅前扣除的依據,不做為財產損失財務處理的依據。
二、財產損失的審核范圍
財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帳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企業財產損失審核范圍包括:
(一)由于人類無法抗拒的因素(指遭受風、火、水、震等自然災害)造成財產的毀損、報廢損失;
(二)由于責任事故等原因造成財產的毀損、報廢損失;
(三)企業財產的盤虧、短缺、殘損、霉變損失;
(四)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金中抵扣的進項稅金;
(五)現金及物資被盜損失;
(六)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破產財產或遺產清償后,仍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和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所造成的應收帳款壞帳損失;
(七)其它損失。
三、財產損失的計價方法:
(一)固定資產毀損、報廢損失=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保險公司賠款-過失人賠款-變價收入。
(二)固定資產短缺、盤虧、被盜損失=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保險公司賠款-過失人賠款-變價收入。
(三)存貨報廢、毀損損失=存貨入帳價值-保險公司賠款-過失人賠款-變價收入。
(四)存貨短缺、盤虧、被盜損失=存貨入帳價值-保險公司賠款-過失人賠款-變價收入。
(五)存貨殘損、霉變損失按殘損、霉變存貨售價低于應入帳價值部分計算。
(六)經稅務機關批準,計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其壞帳在壞帳準備金中列支,不足列支的部分,作為財產損失;未計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其壞帳全部作為損失處理。
(七)其它損失按實際損失額計算。
四、審批權限
企業發生財產損失額(次)在50萬元以下的,由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審批;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由各區、縣國家稅務局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查核實,并根據審查核實情況,及時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局審批。
五、財產損失扣除的申報
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及時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報送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書面申請,申請日期一般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后45日。企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申報的,經主管國稅機關批準可延期申報,但最遲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超過規定期限的,國稅機關不予受理。對企業的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國稅機關應采取即報即批的辦法進行審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即報即批的,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并認真做好登記。
六、審批方法(程序)
(一)企業發生財產損失,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認真填寫“企業財產損失審核認定表”(見附件),同時,應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1.企業財產損失情況的說明;
2.財產損失明細清單和損失計價方法的說明;
3.有關權威部門或中介機構及企業出具的發生財產損失證明資料,其中:
(l)風、水災害損失需提供氣象部門出具的受災當時的氣象資料;
(2)火災損失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門證明資料;
(3)震災損失需提供地震部門證明資料;
(4)責任事故損失需提供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及能確認其發生責任事故的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資料;
(5)財產短缺、盤虧、殘損、霉變需提供企業清查盤存情況的報告、中介機構的鑒定或審計報告;
(6)被盜損失需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資料;
(7)壞帳損失需提供法院或債務方出具的證明資料(債務方已不存在的除外);
(8)因變賣固定資產而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應提供轉讓合同或協議、資產評估報告;
(9)有形資產發生的損失,應對資產進行清理變賣后確認其資產損失,并提供有關憑證;
(10)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帳款,需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認定報告;
(11)其它損失亦應提供有關權威證明資料和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認定報告。
經國稅機關批準,計提壞帳準備金的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應按發生財產損失的全額進行申報。
(二)主管國稅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后,應委派專人深入企業調查核實,并撰寫調查報告。主要內容有:
1.企業財產損失是否真實、準確,有關證明資料是否齊全;
2.逐項審核中,應詳細說明調增調減項目和金額;
3.處理意見。
(三)對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帳款,由企業自行核銷,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核銷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由主管國稅機關上報市局備案。備案時需附所核銷應收帳款的會計原始憑證復印件、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認定報告和有關資料。
七、已審核確認的財產損失(如:壞帳、被盜等)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時,應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對企業申報不實和不符合稅收規定的財產損失,國稅機關有權予以調整。企業如有弄虛作假、多報損失和未經批準擅自稅前扣除的行為,國稅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實行匯總和合并納稅的成員企業及單位發生的財產損失,由所在地國稅機關按本辦法管理。
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