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辦發[1990]9號
頒布時間:1990-03-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根據財政部(89)財農稅字第113號文件精神,為了支持農林特產業生產的發展,省政府決定,對部分農林特產品在一九九0年給予減免稅照顧。
一、凡從事特產品科研、教學的單位,已列入中央部委和省科委、計經委、教委的科研、教學、實驗、實習的項目或課題,其實驗(試制)后的特產品進行銷售的,暫緩征收特產稅。
科研實驗項目被中央部、委和省科委、計經委、教委鑒定確認為新產品并列入推廣計劃的,在推廣銷售期間,應交納特產稅;對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享受減稅或免稅照顧。
對實驗期間批量生產銷售或以推廣等名義銷售的,以及非實驗生產和銷售的,均應照章 交納特產稅。
二、國營、集體和個人從事精養魚塘、網箱養魚、魚苗、魚種生產的,緩征一年特產稅。
三、對利用稻田地養魚的,可免征特產稅。
四、果用瓜(主指西瓜、香瓜)因災減產的,可比照農業稅減免辦法,享受減免稅照顧。
五、國營、集體單位減免的特產稅,要轉入“專用基金”下設的“國家減免特產稅基金”帳戶,不能分掉,應主要用于特產業的發展,或補充企業流動資金不足。
六、部分農林特產品享受減免稅照顧以后,省下達的當年征收任務不予調整。
七、各級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稅收政策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擅自擴大減免稅范圍,隨意下發文件規定或開減免稅的口子。要按照政策,做到應征盡征,從嚴掌握減免稅。對偷、漏、抗稅等違法行為,要組織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八、全省農林特產稅的減免均由省審批,各地對享受減稅或免稅的特產品,需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后上報省財政廳批審。
九、以上規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