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國稅發[2002]131號
頒布時間:2002-1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拉薩市國稅局、區局直屬征收局:
1998年對拉薩市區三級稅務機關的征管范圍劃分以來,各征收部門按各自的征管范圍,嚴格履行稅收征管職責,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經濟成分的多元化,某些新的征管問題不斷出現,使得征管范圍亦應不斷調整規范。為了提高稅收管理效率和質量、降低稅收成本,避免多頭管理,立足于優化稅收服務。根據2002年9月27日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現就拉薩市區個別行業稅收征管范圍作如下調整,請遵照執行。
一、自2002年元月1日起,中直、區直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房屋租賃收入營業稅和個人收入所得稅劃歸拉薩市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自2003年元月1日后,新成立的企業(公司)總機構設立的全資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不得交叉管理,統一由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分支機構進行稅收征管。
三、根據藏國稅發(1998)93號和2001年11月16日(第六期)會議紀要,從2003年1月1日起將自治區農業銀行稅收劃歸區局直屬征收分局管理。
四、自2003年元月1日后,新成立的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的中直、區直企業(公司)籌資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區局直屬征收局負責征管;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的市直企業(公司)、兩個以上法定自然人籌資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拉薩市局負責征管;對單位籌資組建的有限責任公司,由被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管。
在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及時向區局報告。
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二OO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