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征[1994]196號
頒布時間:1994-12-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外貿分局:
為了加強我市律師業的行業管理,促進我市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我局和市司法局聯合下發了京地稅檢(1994)53號“關于本市律師事務所有關納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本市各律師事務所自1995年1月1日起統一使用《北京市律師業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律師業專用發票”),現將使用“律師業專用發票”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1995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律師事務所和從事律師業務取得各種服務收入時,均應使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監制的《律師業專用發票》。不得使用其他結算憑證。
二、《律師業專用發票》由市局統一印制,各用票單位不得自印。各區、縣地方稅務局負責發售和日常管理。
三、本市律師事務所和從業律師,首次購領《律師業專用發票》須持司法局批準開業的《法人執照》及財務印章和《稅務登記證》,到所在地區、縣地方稅務局辦理申請購領《律師業專用發票》的手續,經稅務局審核后,發給其“購領發票類別鑒定卡”和“購領發票憑單”,再憑此購領《律師業專用發票》。
四、《律師業專用發票》只限于本市律師事務所和從業律師使用,嚴禁轉讓、代開、出賣、弄虛作假。
五、《律師業專用發票》屬我局發票管理范圍,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北京市地稅局監制".凡使用此發票的律師事務所均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通知的規定,接受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六、本通知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