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征[1994]50號
頒布時間:1994-10-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
為加強發票管理工作,保證企業的正常經營,現就發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各區縣局應建立發票專用庫房,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同時應建立健全發票專用庫房的管理制度。專用庫房應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范設施。
二、各區、縣局應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發票管理工作,可以在征管科內設發票組3—5人,負責發票的發售保管,檢查及審批自印發票等工作。
三、為便于集中做好發票供應工作,各區、縣局應設立發票發售窗口。城區稅務局設一個發售窗口,近郊遠縣稅務局可根據本區縣的實際情況適當增設發售窗口,但最多不超過5個。
發票發售窗口要設立發票總帳,分類明細帳,現金日記帳,及時登記發票進、銷、存情況,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發售窗口要嚴格執行市局統一規定的發票售價(價目表附后)。每天出售的工本費,經核對無誤后,及時存入銀行。月末終了后五日內,應將上月出售發票的工本費劃拔市局發票專用帳戶(帳號另行通知)。
四、各區、縣局應于季度終了后十日內向市局報送《發票結算表》,每季度初二十日前向市局報送上季度《發票管理情況季報表》和下季度的《發票用量計劃表》(表式附后)。
五、購領發票的手續
1、用票單位首次購領發票應持《稅務登記證》和經辦人身份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到所在地稅務機關按規定領取并填寫《購領發票審批單》,經征管人員審核確定其使用發票的種類,憑其核發的《發票購領憑單》在指定發票發售窗口購領發票。以后購領發票只憑《發票購領憑單》。
2、稅務機關出售發票的數量,原則不超過用票單位一個月的用量。
六、自印發票審批手續
1、發票用量大或經營業務特殊的單位,經區、縣稅務局批準可以自印發票。區、縣局應按季將審批自印發票的戶數和數量報市局備案。審批自印發票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其一年的用量。
2、申請自印發票的單位,應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并填報《企業自印發票申請表》,憑稅務機關按審批程序核發的《印制發票通知書》,到指定印刷廠按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
3、單位自印發票的式樣由用票單位自行設計,但必須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的發票內容,發票使用單位名稱必須與《稅務登記證》上的單位全稱相符,且每次印制的發票字軌號碼必須銜接。
4、審批自印發票專用章一律按京地稅法(1994)36號文件規定制發和管理。
七、各區、縣局要加強對用票單位使用管理發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八、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附:1、普通發展工本費價目表
2、 發票結算季報表。
4、發票用量計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