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1986-11-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陜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對重點稅源的監督管理,切實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收征收駐廠機構是稅務機關向企業派出的辦事機構,稅務駐廠員是稅務機關向企業派出的工作人員,它代表稅務機關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法令、規定和財務制度、財經紀律。
第三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實行稅收征收駐廠管理:
(一)納稅單位年納稅額(含能源基金)在一百萬元以上者;
(二)納稅單位年納稅額雖在一百萬元以下,但企業生產經營產品較多,納稅環節、使用稅率復雜,財務制度不健全,對稅收收入有較大影響,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認為需要駐廠管理的。
第四條 年納稅額(含能源基金)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企業設置三人以上的駐廠組或中心駐廠組,五百萬元以下的企業派駐廠員。
第五條 稅收征收駐廠機構和駐廠員,由縣(市、區,下同)稅務局派駐和管理,報地(市)稅務局備查。組織關系、生活福利均由當地稅務機關管理和安排。
第六條 稅收征收駐廠機構和人員的任務:
(一)認真宣傳和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法令、規定和制度,監督企業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依照稅法積極履行納稅義務。
(二)對企業應交納的各項稅款和能源基金,由駐廠人員直接征收,保證國家稅款按時足額入庫。
(三)監督企業做好代征、代扣稅款工作。
(四)監督企業按照財經制度正確進行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
(五)做好企業納稅鑒定。
(六)按照編制稅收計劃,搜集有關資料,報告稅收監管工作情況。
(七)加強調查研究,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八)審查企業提出的減免稅報告
第七條 稅收征收駐廠員的職權:
(一)參加企業有關生產、銷售、經營管理、經濟核算基本建設等方面的會議。
(二)對企業及所屬單位繳納稅款、能源基金情況及違反稅法方面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
(三)調閱企業及所屬單位的財務報表和有關資料。
(四)受理和查處群眾反映企業和所屬單位偷漏方面的問題。
(五)按照稅法規定,處理企業逾期欠交的稅款。
(六)經縣以上(含縣,下同)稅務局批準,可通知銀行扣交稅款。
(七)及時向上級報告企業及其下屬單位偷漏稅方面的問題。
(八)經縣以上稅務局批準,參與對重大偷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需要移送司法部門處理的,按規定程序辦理。
(九)經縣以上稅務局批準,可封存企業及所屬單位有問題的帳據。
第八條 稅收征收駐廠人員條件:
(一)熱愛稅收工作,思想、作風好,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廉潔奉公。
(二)能認真貫徹執行財政稅收政策、法令、制度、規定。
(三)熟悉稅收業務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具有一定的查帳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知識。
第九條 稅收征收駐廠人員紀律:
(一)駐廠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企業的工作制度和紀律。
(二)駐廠人員對企業的有關資料必須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三)駐廠人員對企業的情況必須如實反映,不得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
(四)駐廠人員要秉公執法,堅持原則,堅決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征,依法減免”,不得搞特殊化,不準享受企業的特殊待遇,不準利用職權搞“吃、喝、拿、借、占”,不準濫用職權,嚴禁貪污瀆職、違法亂紀。
(五)駐廠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注意工作方法,密切與企業的關系。
(六)駐廠人員要有高度的組織性、紀律性,堅決做到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按時完成任務。
(七)駐廠人員必須著裝,嚴格遵守著裝紀律,注意風紀。
第十條 駐廠機構、人員的辦公用房和宿舍及相應的工作、生活設施,由駐在企業按照本單位職工的同等待遇予以提供;辦公費由稅務機關提供;駐廠人員的宿舍房租費、水電費,可比照本廠職工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一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