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地稅(稅二)發[2000]283號
頒布時間:2000-09-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有關縣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轉發給你們。律師從其分成收入中扣除的辦理案件支出費用,在當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內確定,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