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稅二[1992]499號
頒布時間:1992-07-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稅務局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現將市財政局、市勞動局京財工(1992)884號《轉發財政部、勞動部〈關于工人考核費用開支的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我市集體所有制企業有關工人考核費用開支,亦按本《通知》精神辦理。以上請依照執行。
1992年7月11日
市財政局、市勞動局轉發財政部、勞動部《關于工人考核費用開支的規定》的通知
京財工(1992)884號
市屬各總公司(局)、財政各分局,各區縣財政局、勞動局:
現將財政部、勞動部(92)財工字第68號《關于工人考核費用開支的規定》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財政部、勞動部(92)財工字第68號《關于工人考核費用開支的規定》
1992年6月4日
財政部、勞動部關于工人考核費用開支的規定
(92)財工字第68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根據經國務院批準由勞動部頒發的《工人考核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現對工人考核費用的開支問題規定如下:
一、工人考核工作應按照國家規定一般由本單位組織進行。國營企業組織工人操作技能考核,屬于生產(經營)一線工種,要結合生產(經營)進行;屬于非生產(經營)一線工種,要結合實際工作進行。行政事業單位組織工人操作技能考核,也應結合實際工作進行
二、按照國家規定由本單位組織工人考核發生的費用,按下列辦法列支:
1、國營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組織工人考核發生的命題、審題、監考、閱卷等考核人員的酬金、印卷費、辦公費(即辦公用文具、紙張等費用)和工人考前培訓費(包括技術業務理論和操作技能培訓費),以及交納的各種工人考核證書的費用等,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2、國營企業工人操作技能考核發生的與生產經營和實際工作有關的原材料和水電消耗、固定資產折舊、大修理費、產品檢測費等,不單獨計算,由原有關渠道列支。生產經營一線工人結合生產經營進行考核的,在生產經營成本中列支;檢修工人結合固定資產的大修理進行考核的,在大修理基金中列支。
3、行政事業單位工人操作技能考核費用,實行成本(費用)核算的,可列入成本(費用);未實行成本(費用)核算的,在其他費用中列支。
三、各單位工人考核費用的開支應勤儉節約,嚴格控制支出,杜絕各種浪費。
199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