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稅發[2005]65號
頒布時間:2005-04-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各基層局: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和《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沈陽軍區、遼寧省政府、吉林省政府、黑龍江省政府聯合制定的〈關于加強東北地區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見〉》精神,現對我市地下人防設施相關稅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人民防空主管使用國有資金修建且產權屬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所擁有的地下人防設施,不分用途,一律免征房產稅。
二、對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視同與地上房屋不可分割部分,按規定與地上房屋一并征收房產稅。
三、對集體或個人利用非國有資金(法律規定義務以外)投資建設且產權歸投資者所有的單建式地下人防工程(含口部偽裝房、管理房),可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頒發的《人防工程使用證》免征房產稅及人防工程項目的建筑業營業稅。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