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審發[2000]55號
頒布時間:2000-04-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固原行署、各市、縣(區)審計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強化審計監督認真落實審計決定的意見》[寧政發(2000)25號],現將審計處理處罰款項收繳辦法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經審計機關做出收繳決定的款項,按現行財政財務管理體制及款項的性質,分別由各級稅務部門和與款項有關的執收執罰部門負責收繳入庫。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執行,并在30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做出處理處罰決定的審計機關。
二、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隱瞞的應繳財政規費收入和其他預算收入做出收繳的處理決定時,同時制發《協助執行審計決定通知書》,連同《審計決定書》抄送主管被審單位的執收執罰部門。審計處理處罰款項如數收繳(抵扣)入庫后,執收執罰部門應將執行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三、審計機關做出補繳稅款的處理決定時,同時制發《協助執行審計決定通知書》,連同《審計決定書》抄送主管被審單位的市、縣(區)稅務局。稅務部門應簽收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回執,按審計處理決定將有關應補繳的稅款如數催繳入庫,并依照有關法規加收滯納金和罰款。稅務部門應將執行結果書面告知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審計機關,并附稅票復印件。稅票上應注明“審計查補”字樣。
四、審計機關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和違反《審計法》行為,做出的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處理處罰決定的款項,開具《審計查處違紀資金繳款書》,由被審單位繳至審計查處違紀資金待解專戶;未設審計查處違紀資金待解專戶的地方,被審計單位應根據審計決定處理處罰款項的級次,到財政部門開具一般繳款書,由被審計單位繳至國庫。
五、各級財政、稅務和執收執罰部門應積極配合審計機關,對審計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審計機關要加強同有關部門的聯系、協調、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
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