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征[2005]522號
頒布時間:2005-11-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管理員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地稅征[2005]522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健全稅收管理員制度的工作要求,推進稅收管理員工作在北京地稅系統的深入貫徹實施,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國稅發[2005]40號),結合我市地方稅收征管工作的實際情況,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管理員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各局要按照辦法的要求及時制定相關具體操作規范,加強對稅收管理員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附件:稅收管理員下戶登記表(參考格式)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管理員制度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稅,加強對稅源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優化納稅服務,切實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國稅發[2005]40號),結合我市地方稅收征管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收管理員制度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確崗位職責,落實管理責任,規范稅務人員行為,促進稅源管理,優化納稅服務的基礎工作制度。
第三條 實行稅收管理員制度應以信息化為依托,遵循管戶與管事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管理到戶、責任到人”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 稅收管理員是基層稅務機關分地域、分行業、分類型管理稅源,負有管戶責任的工作人員;應由政治素質高、稅收業務精、工作能力強的人員擔任。
第五條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正式列編的稅源管理所或地區稅務所均應按照本辦法設立稅收管理員。
第二章 稅收管理員工作職責
第六條 稅收管理員基本工作職責包括:
(一)宣傳貫徹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落實各項稅收征管制度和措施;
(二)督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時履行納稅義務;
(三)開展納稅服務,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咨詢和辦稅輔導;
(四)負責稅源戶管理、日常檢查、發票管理、檔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負責對納稅人的納稅評估及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
(六)負責其他稅收管理工作。
第七條 稅收管理員具有實地檢查權、涉稅情況詢問權、納稅人帳簿核實權、稅務事項處理建議權及其他稅收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
第八條 稅收管理員原則上不直接從事稅款征收、稅務稽查、審批減免緩退稅和違章處罰等工作;特殊情況,如交通不便的地區和集貿市場的零散稅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也可由稅收管理員直接征收稅款。
第三章 稅收管理員具體工作內容
第九條 通過多種形式向納稅人宣傳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等稅收政策,說明具體辦稅流程,無償提供納稅咨詢輔導。
第十條 對稅務登記基礎信息進行動態監控管理,及時掌握所轄稅源戶變動情況,對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停(復)業登記等有關信息進行核實。負責非正常戶管理、外出經營管理、外地來京經營稅收管理及換(驗)證管理等工作,及時清理漏征漏管戶。
第十一條 調查核實所轄稅源戶納稅申報事項和其他申請事項、核定、認定、審批事項的真實性。督促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并做好相關報備工作,督促納稅人加強賬簿憑證管理及發票的領、用、存管理。做好催報催繳、欠稅管理、委托代征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 調查核實所轄稅源戶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經營成果情況及企業合并、分立、投資、破產等重大涉稅事項的變化情況。配合開展無證據舉報件核查、國際情報件核查、國內稅收協查等工作。
第十三條 掌握重點稅源變化情況,進行稅收收入分析、預測,落實稅收計劃。
第十四條 開展納稅評估工作,綜合運用各類信息資料和評估指標查找涉稅異常,對評估分析發現的疑點和問題,采取函告、約談和實地調查等手段進行核實,做出定性、定量判斷,并進行相關處理;搜集、積累、維護相關涉稅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對稅源戶進行納稅信用等級初評和日常管理。
第十五條 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檢查,對發票使用和稅款繳納情況進行比對,對各類異常情況進行核實;督促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第十六條 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檔案管理辦法》(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17號文件規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檔案管理辦法》”修改為“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務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形成的涉稅資料及時歸集整理,建立納稅人檔案。
第十七條 發現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向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一)未按規定開具、取得、使用、保管發票等違章行為的;
(二)未按期申報納稅、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或催繳期滿仍不繳納稅款的;
(三)欠稅納稅人處理資產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四)未按規定憑稅務登記證件開立銀行賬戶并向稅務機關報告賬戶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制度備案表》和會計核算軟件說明書的;
(六)未按規定設置賬簿、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七)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及申報納稅的;
(八)經納稅評估發現申報不實或稅收定額不合理的;
(九)發現企業改組、改制、破產及跨區經營的;
(十)經調查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
(十一)納稅人有違章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十二)發現納稅人與關聯企業有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結算價款、費用等行為的;
(十三)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抗稅、發票違法犯罪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
(十四)需要進行全面系統稅務檢查的;
(十五)其他稅收違法、違章行為。
第十八條 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稅收管理員工作要求
第十九條 稅收管理員下戶工作前,應提交下戶工作計劃,并填寫《稅收管理員下戶登記表》,報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下戶前應通知納稅人,除特殊情況外應尊重納稅人的時間選擇。
第二十條 稅收管理員下戶工作時,應向納稅人出示征收、管理專用稅務檢查證,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全面了解納稅人基本情況,填寫《稅收管理員下戶登記表》。對納稅人提出的涉稅問題,能當場解答的,應當場予以解答;不能當場解答的,應在請示后,及時答復,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一條 稅收管理員應及時將收集的信息、處理意見及對納稅人作出的綜合評價等情況整理歸檔,及時更新維護系統信息;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超出所在部門職責范圍的,經所在部門批準后,及時轉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二條 稅收管理員對納稅人進行日常檢查時,一般不少于兩人。
第二十三條 稅務文書一般采取直接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采取郵寄送達或其他方式,直接送達稅務文書時,要填制《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函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四條 稅收管理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廉政勤政規定,文明執法,不徇私情,秉公辦事;依法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基層稅務機關應定期聽取稅收管理員管戶情況匯報,建立定期總結報告制度。
第二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稅收管理員工作業績的考核,通過能級管理等激勵機制,鼓勵其增長才干,積累經驗,成為稅源管理方面的專門人才。監察部門通過定期下戶走訪、發放調查問卷、電話調查等多種方式對稅收管理員勤政、廉政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并做為稅收管理員業績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稅收管理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注重提高其稅收政策、財務會計知識水平和評估分析能力,不斷提高稅收管理員的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第二十八條 稅收管理員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構成違紀行為的,由稅務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稅收管理員實行定期輪換制,原則上三至五年輪換一次。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區縣局(分)局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本著“流程規范化,責任明晰化,管理精細化,監控數字化、服務人性化”的工作方針,根據本轄區納稅人實際情況以及稅源管理的需要,制定稅收管理員的具體操作規范。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試行。
附件:
稅收管理員下戶登記表(參考格式)
稅務所: 稅務管理員:
下戶申請 納稅人名稱 聯系人 聯系電話
事由 下戶時間
負責人意見
調查、輔導情況 基礎信息變更情況 經營地址
發票種類
主營項目
其他信息:
涉稅事項及財務指標異動情況(所屬時期:) 營業收入: 利潤:
應納營業稅: 已納營業稅:
應交企業所得稅: 已納企業所得稅: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期末欠稅總計:
其他各稅:
財務異動指標及原因:
發票和稅控裝置情況
稅務行政決定的執行情況
稅法宣傳及稅收政策的解釋
其他重要情況
綜合評估意見 評估項目 評估意見
好 較好 一般 差
稅務登記信息的真實、有效性
財務狀況及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生產經營現狀
納稅申報及稅款繳納情況
地稅發票的使用、保管等情況
稅務行政決定的執行情況
處理意見 企業簽章: 稅務管理員簽名:
稅務所所長簽名:
填表時間:
填表說明:
1.本表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進行稅務管理的內部資料,調查、輔導情況等相關內容由稅務管理員到戶調查、輔導后如實填寫。
2.稅務管理員因特定事由到戶輔導應填寫納稅人基本情況、調查輔導情況、處理意見等欄目。
3.稅務管理員實施日常到戶輔導還應根據到戶輔導時所掌握的情況,填寫綜合評估意見,在相應的評估意見欄內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