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稽[1993]179號
頒布時間:1993-12-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各區稅務分局、各縣稅務局、浦東新區財稅局、稽查大隊:
現將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3)109號《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務文書式樣的通知》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情況,提出如下貫徹意見,希各單位遵照執行。
一、根據全國統一的稅務文書樣張,市局先先發一部分稅務文書,具體設置依據及種類如下:
(一)稅款征收日常管理中使用的統一文書。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及《征管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設置了《納稅人拒絕代扣(收)稅款報告書》。
2、根據《征管法》第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設置了《應納稅款核定書》。
(二)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使用的統一文書。
1、根據《征管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設置了《提前繳納稅款通知書》、《查封(扣押)證》、《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
2、根據《征管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設置了《解除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
3、根據《征管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置了《納稅擔保書》。
4、根據《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設置了《納稅擔保清單》。
5、根據《征管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置了《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
(三)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使用的統一文書。
1、根據《征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置了《扣繳稅款通知書》。
2、根據《征管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設置了《拍賣商品、貨物、財產決定書》。
(四)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時使用的統一文書。
1、根據《征管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設置了《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
2、根據《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設置了《退稅申請表》。
(五)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時使用的統一文書。
1、根據《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設置了《稅務檢查調取帳簿通知書》、《稅務檢查調取帳簿、資料清單》。
2、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設置了《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儲蓄存款許可證明》。
3、稅務機關經過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帳簿、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全面審查,并對有關問題調查核實后,應對檢查過程和結果作書面報告,即《稅務檢查報告》。
(六)稅務機關在處理違反稅務管理行為時使用的統一文書。
1、違反稅務管理行為是指違反《征管法》第二章“稅務管理”中有關稅務登記、帳簿、憑證管理、納稅申報等各項規定的行為。
《征管法》和《實施細則》對各種違反稅務管理行為的處理,有一個共同的規定,即都規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據此。設置了稅收違法行為期限改正通知書》。
2、根據《實施細則》第六十八條規定,設置了《稅務處理決定書》。
3、根據《征管法》第五十條規定,設置了《罰款收據》。
4、根據《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設置了《限期納稅通知書》。
5、根據《征管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設置了《稅務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6、對稅收違法行為構成偷稅、抗稅犯罪的,稅務機關除按照規定追繳稅款并處以罰款外,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違法人的刑事責任,在移送案件時,稅務機關應使用《稅務案件移送書》。
(七)稅務行政復議時使用的統一文書。市局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通知另行制發。
以上統一稅務文書的式樣及具體填寫說明詳見附件。
二、從1994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全國統一格式的稅務文書,相應的舊的稅務文書同時廢止。
三、統一格式的稅務文書由市局統一印發。
特此通知!
附件一: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全國統一稅務文書式樣的通知》(略)
附件二:統一稅務文書的式樣及具體填寫說明(略)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