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征字[2000]007號
頒布時間:2000-05-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我區個體運輸業戶外出從事運輸業務稅收征管,對外出從事運輸業務的個體運輸戶要求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凡外出從事運輸業務不超過一年,又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的,仍回注冊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凡外出從事運輸業務超過一年或未辦理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的,應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由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征稅。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00年5月8日新地稅征字〔2000〕007號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