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fā)[2003]47號
頒布時間:2003-04-23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一日之內(nèi)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將支付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收繳,對納稅人拒絕給付的,扣繳義務人應在一日之內(nèi)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國家稅務總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國稅發(fā)〔2003〕47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