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供聯棉字[1994]200號
頒布時間:1994-07-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根據內貿農字(1994)第131號文件精神,現將收取棉花檢驗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ㄒ唬┟迿z費的分配比例
各級棉花檢驗機構收取棉檢費的比例,原則上是下大上小,具體分配比例為:縣級提取67%,地級提取15%,省級提取13%,部棉花質量監督測中心提取5%.
(二)棉檢費收取的時間和方法
收購時間為每年五月底前,由縣級棉麻公司按收購檢驗數量和規定的標準將款匯交省級棉麻公司的檢測機構。生活上級公司的檢測機構統一收取后,按比例返還地、縣級棉麻公司的檢測機構和上交原商業部棉花質量監測中心。
(三)棉檢費的用途
1.用于各級棉花檢測機構開展正常業務。
2.用于開展棉花檢驗技術交流活動,如召開技術交流會,寄樣交流,監督檢查標準執行情況等。
3.用于棉檢人員的精力技術培訓,提高檢驗隊伍的素質。
4.用于購置、維修及研、開發新型棉檢儀器和設備,促進棉檢技術朝著儀器化方向發展,提高檢驗結果的準確率。
5.用于表彰在棉花檢驗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6.用于開展其它檢驗工作的費用。
(四)棉檢費的管理
提取的棉檢費,各級棉花經營部門不能在供應價格外加給用棉單位,并且要??顚S茫荒芤匀魏涡问胶徒杩谂沧魉?,違者予以追究、懲處。
關于收取棉花檢驗費的補充規定
根據國內貿易部內貿農字(1994)第131號及內貿部計財司內貿農檢字(1994)第21號通知精神,按照1994年5月底各地、縣收購棉花的數量,1993年度每擔提取0.60元棉花檢驗費交自治區檢測中心統一使用,所提檢驗費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準予扣除。對各地、縣級棉花收購單位接到本通知之前,1993棉花生產年度已發生列支的棉檢費用,應從提取總額中扣減,在計征所得稅時,不得重復扣除。請棉麻系統各有收購任務的單位,于6月底前將此項檢驗費匯至自治區供銷社聯合社棉花檢測中心,然后按照內貿部規定的比例返還給各級棉花檢測機構使用。返還的檢驗費由縣級以上各檢測機構單獨建立帳戶,專款專用,應嚴格按照內貿部計財司21號《通知》所規定的范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挪作它用。請各地、州、市、縣地方稅務局對棉檢費的提取和使用加強監督管理。對于違反規定多提棉檢費和不按規定使用的,在計征所得稅時不予扣除,并要追糾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