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3]47號
頒布時間:2003-04-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納稅人的名稱、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號碼、發證機關名稱、發證有效期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國家稅務總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國稅發〔2003〕47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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