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850號
頒布時間:2004-06-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一、 稅務師事務所的合并、變更、注銷,應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請并辦理完畢相關手續后,報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
二、 合并、變更性質后的稅務師事務所,符合稅務師事務所設立條件的,由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核發新的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不符合稅務師事務所設立條件的,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收回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不再核發。
三、 注銷的稅務師事務所,由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核銷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
四、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對已辦理稅務師事務所合并、變更、注銷手續的,應在30日內上報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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