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稽[1994]32號
頒布時間:1992-12-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頃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0號《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聯次問題的通知》,為了正確地使用好增值稅專用發票,滿足企業內部經營活動憑證流轉需要的問題。現將國稅發(1994)10號文件轉發給你們,并就用票單位自行印制的企業內部傳遞憑證作如下貫徹意見:
一、用票單位印制的內部傳遞憑證的票頭,不能印明“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
二、用票單位印制的內部傳遞憑證的框架大小等可以同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樣,但在框架右面處必須注明“不作扣稅憑證,只限內部使用”字樣。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聯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10號為了保證增值稅憑發票抵扣稅款制度的順利實施,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據各地反映,目前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基本聯次一式四聯,不能滿足用票單位經營業務上的需要,為此,就增值稅專用發票聯次問題特作如下通知:
1、為了便于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集中統一管理,聯次仍定為一式四聯。
2、現有聯次如不能滿足用票單位經營業務需要,可由用票單位另行印制企業內部傳遞憑證,但不得對外使用。
3、企業一律不能用原發票代替內部傳遞憑證。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