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4-09-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國家稅法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有效發揮發票在稅收中的控管作用,打擊發票違法犯罪行為,對于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近一段時間,變造發票和偽造發票販賣等稅收違法犯罪活動十分猖獗。不法分子采取變造等手段,套取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后虛開,部分納稅人法制觀念淡薄,貪圖小利,違法取得發票。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公開或半公開地散發代開發票名片,兜售發票,且有愈演愈烈之勢,既嚴重影響了國家稅收收入,又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為了打擊稅收違法犯罪行為,堵塞稅收漏洞,整頓稅收秩序,加強稅收征管,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決定自2004年9月20日起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代開發票專項檢查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專項檢查整治對象
(一)納稅人取得的由地稅機關或地稅機關按規定委托的單位代開的發票;
(二)偽造、變造、制售、倒買倒賣假發票行為。
二、代開發票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為自查階段(2004年9月20日至10月19日)。納稅人和其他單位應將2003年1月1日——2004年8月31日取得的、金額在50,000元以上的代開發票,按照發票票號、收款方名稱、付款方名稱、開票項目、金額、代開票機關及開票人等內容登記造冊,上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查。
第二階段為核查階段(2004年10月20日至11月19日)。主管地稅機關對納稅人和其他單位上報的代開發票“發票聯”的各項內容,與代開發票“存根聯”比對,發現“大頭小尾”票,即責成納稅人和其他單位提供票源,對查出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懲處。
第三階段為重點檢查階段(2004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在前兩個階段工作的基礎上,主管地稅機關對納稅人和其他單位按照一定比例進行重點檢查;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完成自查或者拒絕自查的納稅人和其他單位全面檢查,發現違法行為,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懲處。
三、對偽造、變造、制售、倒買倒賣發票行為進行整治。各級地稅機關與公安部門協同,按照自治區公安廳、國稅局、地稅局《關于開展打擊虛開貨物運輸發票和制售假發票等涉稅違法犯罪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新公通[2004]80號)要求,制定行動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抽調人員,重拳出擊,集中開展一次聯合打擊偽造制售假發票的行動,整治一批非法買賣真假發票活動猖獗的場所,搗毀一批偽造、變造、制售、倒買倒賣假發票犯罪窩點和團伙。通過集中打擊和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偽造變造制售發票的囂張氣焰和有效遏制嚴重涉稅犯罪,建立起正常的稅收秩序。
四、各地主管地稅機關要在辦稅服務廳和當地媒體上公布代開發票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同時設立舉報咨詢電話,方便納稅人和社會各界監督咨詢。對舉報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稅務機關為檢舉人保密,并按規定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