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流字[2001]49號
頒布時間:2001-12-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1994年稅制改革時,國務院已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稅收法律、法規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一些企業反映,有許多地方政策執行混亂,有法不依,執法隨意。有的隨意擴大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下簡稱涉外企業)征收的稅種,在對涉外企業征收營業稅后,還附征了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有的對臨時到異地從事建筑安裝工程的涉外企業,除征收營業稅外,還在機構所在地和工程作業所在地重復扣繳個人所得稅和養老保險等。這些現象不僅嚴重違反了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而且嚴重擾亂了稅收管理秩序,破壞了我國的投資環境,嚴重影響了涉外企業正常投資經營的積極性,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對此,各級稅務機關務必給予高度重視。為嚴格依法征稅,提高涉外稅收管理水平,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稅法,堅持依法征稅。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必須按照《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10號)的規定及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目稅率,征收各項稅收。嚴格杜絕擅自更改、調整、變通國家稅收政策,對涉外企業多征、附征任何稅收。
二、清理自查,糾正錯誤。各級主管稅務機關要在2001年底前,對所管轄的涉外企業進行一次徹底的自查,凡違反國家稅法擅自出臺的規定必須立即停止執行。凡發現有錯征、重復征收稅款的,應主動給予退還,并向納稅人做出說明。
三、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各級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涉外稅收政策、法律和征收管理程序的培訓,加強涉外稅收法律、法規的學習,進一步全面提高涉外稅收執法人員知法、懂法、依法行政的意識。
四、加強涉外稅收機構規范化建設,建立常規性執法檢查制度。我國即將加入WTO,為提高執法的透明度,保持稅收政策的統一性、規范性,提高涉外稅收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建立和規范涉外企業稅收管理機構,保持涉外稅收管理隊伍的穩定,并建立常規性的涉外稅收執法檢查制度,堅決杜絕稅收執法的隨意性。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稅法宣傳。各級稅務機關要在總結多年稅法宣傳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情況、新問題,采取新措施,加大宣傳力度,使之更有針對性、實際性,努力開創人人知法、懂法、執法的新局面。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2001年11月29日國稅辦發〔2001〕61號通知,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01年12月30日新地稅流字〔2001〕49號通知轉發)
補充規定:
全區地稅接管涉外地方稅收以來,各地涉外稅收征管中,總的情況是好的,但也發生了個別地區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現象,造成了不良影響。為此,各地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總局要求,對涉外稅收政策執行及征管情況進行一次自查,內容包括:
1、涉外企業適用稅種、稅目、稅率,是否存在擴大范圍征收稅費情況;2、在征收管理中是否按程序執法、稅務登記證是否與企業性質相符;3、涉外企業享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鼓勵外商投資若干政策規定”有關地方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到位。各地要將自查情況、存在問題、處理結果于2002年3月10日前上報區局。同時各地要結合我國“入世”后,涉外經濟發展的趨勢,進一步穩定和加強涉外稅收管理隊伍,加強對涉外稅收政策、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努力造就一支穩定、高效、守法的涉外稅收干部隊伍。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01年12月30日新地稅流字〔2001〕49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