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一字[1995]005號
頒布時間:1995-01-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文件中,對“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機關”已作了解釋,但是,由于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機構的分設,原名稱所指已發生變化,現重新明確如下:
?。ㄒ唬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所稱“主管稅務機關、征收機關”,是指國家稅務總所屬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國家稅務局;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四款中所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也包括享有省級經濟管理權限的城市的國家稅務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二十三、二十四條、《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三、五條中的“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國家稅務局。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二十五條、《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中:“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稅務分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也包括享有省級經濟管理權限的城市的國家稅務局。
?。ㄈ吨腥A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六條中所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是指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國家稅務局。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和享有省級經濟管理權限的城市的地方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二、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八、九、十條所說的“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含縣級)的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12月22日國稅發〔1994〕232號通知、自治區地方稅務局1995年1月24日新地稅一字〔1995〕005號通知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