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一字[1997]087號
頒布時間:2005-04-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截止1997年6月30日,我國已對外正式簽署了56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協定”)。這些協定對締約國各方采用的消除雙重征稅方法以及部分國家承擔饒讓抵免義務作了明確規定。為便于各地在執行協定中查閱上述有關規定,我司匯集整理了《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有關消除雙重征稅方法和饒讓抵免規定一覽表》。現將該表印發你局,供參閱。(第十一部分)
財政部(或稅務局) 國, 市關于:中、兩國政府(或兩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尊敬的先生:
根據中、稅收協定第二條第 款規定,我非常榮幸地通知您,我國已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并為一個稅法。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經我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該法第三十條規定“本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時廢止。根據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我國國務院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該細則自稅法施
行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同時廢止。
按照中、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第二條稅種范圍第 款規定,特向貴方通報以上情況。該協定第二條第 款所列在中國方面適用的現行稅種第(二)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和第(三)項外國企業所得稅,應自今年七月一日起,由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代替。
另外,該協定第二十 條消除雙重征稅方法第 款有關稅收饒讓抵免的第 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的規定,以及第 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也需分別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五條的規定。
如蒙您回函就我的信件所表明的意見給予確認,我將十分感謝。
順致敬意
涉外稅務管理司司長
一九九一年 月 日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略)
(國家稅務總局涉外稅務管理司1997年7月15日國稅外函〔1997〕047號通知,自治區地方稅務局1997年9月27日新地稅一字〔1997〕087號通知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