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發[2004]151號
頒布時間:2004-09-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一、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巴州地稅局應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在前期推行有獎發票工作的基礎上,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相互交流切磋,克服畏難情緒,積極研究探討解決有獎發票推行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堅定不移地將有獎發票工作納入健康運行軌道。
二、三地地稅局應進一步加強對有獎發票工作的領導,針對推行有獎發票工作后暴露出的地稅機關自身工作中的存在的問題,積極研究制定措施,及時整改,著力提高稅收征管質量。
三、深入持久地開展有獎發票的宣傳,想方設法使消費者依法索取有獎發票。區局已增印一批有獎發票宣傳畫,不日發到三地。三地地稅局應以此為契機,采取張貼宣傳畫、派送宣傳材料、媒體采訪、手機短信等形式,掀起又一輪有獎發票宣傳高潮。同時加大打擊稅收違法行為的力度,對納稅人不依法提供發票或發票重復使用、違法購買使用假發票等行為,必須依法從快從重懲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對舉報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及時查處;對舉報的有功人員,依照規定給予獎勵,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協稅護稅。
四、切實加強日常性稅收管理,特別是要加強對從事飲食、娛樂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稅收征管,發揮以票控稅作用,對經營額連續一段時間超過定額的,要堅決調高定額,保障國家稅收。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經營者,應在其領購有獎發票時,票面加蓋戳記,防止有獎發票轉借;同時跟蹤監管,發現其出現轉借、出售有獎發票行為,即依法查處。
五、根據基層反映的推行有獎發票工作中稅收征管方面的問題,區局依據稅法并結合實際做出以下規定。
(一)簡化小額獎項的兌獎辦法。經營者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墊付獎金結算時,5元、10元獎項不再全部使用兌獎軟件錄入驗證,而由主管地稅機關經辦人員審核后,即可結算兌付獎金和手續費。主管地稅機關應定期按照一定比例(5元獎項2%;10元獎項10%)對已兌付的小額獎項進行抽查。并建立健全嚴格的內部財務核算制度,對支付過的兌獎憑證加蓋已兌付戳記。
(二)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使用有獎發票的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可參照其定額發售有獎發票。用票人在領購有獎發票時清繳上期應納稅款。用票人用票額在定額之內的,按定額計征稅款;用票額超過定額的,按實際營業額計征稅款。對雖實行查帳征收、但經營規模較小的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可參照其上期納稅額,在發售有獎發票時清繳上期稅款,按月或季清算。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04年9月20日新地稅發〔2004〕151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