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稽[1994]74號
頒布時間:1994-05-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國稅明電(94)35號和39號文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作了補充規定,為減少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的工作量,降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成本,允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清單”和“價外費用清單”(以下簡稱銷貨清單和價外費用清單)。現就“銷貨清單”和“價外費用清單”的具體使用規定如下:
一、對銷售貨物品種較多,又系同一購貨方的,可按不同稅率分別匯總填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匯總填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不填“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只需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商品和勞務名稱”欄寫上“詳附銷貨清單”。
二、“銷貨清單”中每項商品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稅額之合計數,必須分別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和稅額相一致;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日期和內容及稅率必須同“銷貨清單”相一致。
三、“銷貨清單”上需填明購貨單位(全稱),地址,增值稅專用發票號碼,納稅人登記號。
四、交與購貨方一式二份的“銷貨清單”和“價外費用清單”,均需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才有效。
五、“銷貨清單”和“價外費用清單”一式三份,二份交與購貨方。如銷貨方需用三份以上“銷貨清單”或“價外費用清單”的,應在右上角注明用途。如:出門聯,倉庫記帳聯等。
六、“銷貨清單”和“價外費用清單”均不準作發票聯和抵扣聯使用。
七、“銷貨清單”和“價外費用清單”的管理和發票管理相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管理。“銷貨清單”和“價外費用清單”由上海市稅務局稽管處直接指定印刷廠統一印制,并印明甲碼和上海市稅務局監制,任何印刷廠未經市稅務局同意,擅自印制的,將按私自印制發票處理。各直屬稅務分局、區、縣稅務(分)局需嚴格按此辦理。
八、“銷售清單”和“價外費用清單”,需憑蓋有“一般納稅人”印章的發票登記簿,發票購用證,發票臨時購用證,按普通發票的發售辦法審批、購用、保管。
九、“銷貨清單”和“價外費用清單”,需收取工本管理費。
銷貨清單40K(200份)每本印制價2.15元,發售價3.00元。
價外費用清單32K(300份)每本印制價4.50元,發售價5.50元,工本管理費的收取分配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