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稽[1994]54號
頒布時間:1994-03-29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國稅明電(94)035號和國稅明電(94)039號文,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作了補充規定,現根據上海的情況,貫徹如下:
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購銷雙方稅務登記號的填列的規定,目前本市的稅務登記換證工作正在抓緊進行中,至3月底新的“納稅人登記號”將陸續發到納稅戶,凡收到新的“納稅人登記號”即可啟用填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從4月1日起,全國將一律使用新的“納稅人稅務登記號”,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均須在“銷貨單位”和“購貨單位”的“納稅人登記號”欄內填寫新的納稅人登記號;否則該“專用發票”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處罰。
二、根據實際情況,專用發票的“開戶銀行及帳號”欄和購銷雙方的電話號碼可以不填寫。
三、上海的供電部門和自來水公司已經全面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供電部門已全部印制好各市內和縣公司的增值稅機外發票,自來水公司也已領購手寫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此這二個部門原則上都應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向外銷售電力和自來水。但由于種種原因,仍有部分一般納稅人無法取得這二部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此在5月1日前仍可按這二部門開出的單據,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憑證,該項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購進電力或自來水進項稅額=〔購進金額÷(1十電力或自來水的稅率)〕×電力或自來水稅率銷售給消費者的電力和自來水,因上海原地方性文件規定,尚未使用發票,市局將于年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全部進行監制。到時將另文通知。
四、為了減少開具專用發票的工作量,降低專用發票的使用成本,銷售貨物品種較多的,可以匯總開具專用發票。 如果所售貨物適用稅率不一致。應按不同稅率分別匯總填開專用發票。匯總填開專用發票,可以不填寫“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和“單價”欄。匯總填開專用發票,必須附有銷售方開具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銷貨清單格式附后(編者注:略)]。銷貨清單由上海市稅務局統一印制,各直屬分局、區、縣稅務(分)局在4月5日前到武寧路發票倉庫購領,銷貨清單的印制和發售價格將另文通知。
銷貨清單的匯總銷售額應與專用發票“金額”欄的數字一致。購貨方應索取銷貨清單一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之后。
五、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收取價外費用(指增值稅額以外的價外收費)者,如果價格與價外費用需要分別填寫,可以在專用發票的單價欄填寫價、費合計數,另附價外費用項目表交與購貨方。但如價外費用屬于按規定不征增值稅的代收代繳消費稅,則該項合計數中不應包括此項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項目表[樣式附后(編者注:略)〕應填寫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收取價外費用的商品和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價外費用的項目名稱,單位收費標準及價外費用金額(單位費用標準乘以數量),并加蓋銷售方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購貨方應索取價外費用項目表一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抵扣聯之后。
六、商業零售企業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取得購買方有統一編號的“一般納稅人”戳記的稅務登記證(副本),未能提供的,銷貨方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七、商業零售企業及其他企業開具專用發票時,必須按規定將全部聯次一次性逐項如實填開,已使用的專用發票其存根聯、記帳聯如有應填而未填,填寫不實,填寫差錯的,屬于未按要求開具專用發票,稅務機關一經查出,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罰則的有關規定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八、一般納稅人的購買方向商業零售企業購買商品時,對取得的專用發票如發現有不符開具要求的購買方有權拒收或退回,銷貨方應重新按要求開具,否則,不得作為抵扣稅款的憑證。
九、一般納稅人必須使用由稅務機關統一式樣和監制的專用發票(包括電子計算機機外發票),對來經稅務機關允許,擅自設計和印制專用發票并已開具使用的一律無效,查實后,依法從重處理。
十、各分局、區、縣(分)局要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管理的宣傳、輔導工作,及時反映和解決操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經常進行專項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