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函[2004]439號
頒布時間:2004-11-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對實行稅收源泉控管,且由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代開發票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發生分包時,在總包工程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依法代扣代繳后,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應根據實際發生的金額為分包工程代開發票。申請人申請代開分包工程發票時,應持有總包工程已征繳稅款的完稅憑證復印件(加蓋發包單位紅色印章)、總包工程發票復印件(加蓋發包單位紅色印章)和分包工程協議(合同原件、復印件)等證明文件,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代開分包工程發票時不再征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04年11月10日新地稅函〔2004〕439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