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3]47號
頒布時間:2003-04-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這里所稱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包括地(市)一級(含直轄市下設區)的稅務局局長。這里所稱的“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的;(二)納稅人涉嫌稅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三)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可能毀滅、藏匿、轉移帳簿等證據資料的;(四)稅務機關認為其他需要調回檢查的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國稅發〔2003〕47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