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稅函[2004]65號
頒布時間:2004-01-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自2004年度起定點印票企業準印證有限期限為2年。各地應按規定審核2004年度的 “游覽參觀點門票”印制企業情況。定點印票企業有變化的,上報資料比照《關于游覽參觀點門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征便函字[2002]04號)要求辦理;定點印票企業無變化的只報送文件,企業資料可不再上報。
補充規定
經研究,核準新疆金版印務有限公司等企業為我區相關地、州、市游覽參觀點門票定點印制企業。
此次核發的準印證有效期限為2年,即:二00四年一月至二00五年十二月。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04年1月19日新地稅函[2004]65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