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稅辦[2004]673號
頒布時間:2004-10-28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地方稅務局
一、登記信息交換的內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
1.設立登記信息:營業執照注冊號、企業名稱(個體工商戶字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個體工商戶業主)、住所(經營場所)、電話、企業類型、核準日期、登記機關名稱。
2.變更登記信息:變更內容、變更日期。
3.注銷登記信息:注銷登記原因、注銷登記日期。
4.吊銷營業執照信息:吊銷原因、吊銷日期。
5.年檢驗照信息:未通過年檢驗照的信息、應辦理年檢驗照而未辦理年檢驗照的信息。
?。ǘ┒悇諜C關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的信息
1.注銷稅務登記信息:納稅人名稱、納稅人營業執照注冊號、稅務登記號、稅務登記注銷日期、稅務登記注銷機關。
2.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信息:依法應該辦理稅務登記而拒不辦理稅務登記的信息。
3.非正常戶信息:納稅人名稱、營業執照注冊號、稅務登記號、非正常戶認定、解除時間。
除上述信息外,地(市)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需要交換的其他信息。
二、建立健全信息交換制度和機制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應作好信息交換的各項準備工作,逐步理順相關業務流程,規范信息交換對象、方式、周期等各項工作流程和標準,建立信息交換制度。
?。ㄒ唬┬畔⒔粨Q對象
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有關信息分別向同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交換。
稅務機關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的信息,在本級進行登記后,應當負責向下級單位下傳。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直接將有關信息向辦理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換。
(二)信息交換方式
逐步確立信息化條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稅務機關的信息交換工作機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稅務機關應通過計算機網絡交換信息,暫不能通過網絡交換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要采用軟盤交換,同時打印紙質材料。數據電文、軟盤與紙質材料內容不一致的,以紙質材料的內容為準。
信息交換的各類表式,由國家稅務總局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附后)。手工制作的表式應與通過計算機進行信息交換中使用的表式一致。
?。ㄈ╆P于戶數核對
在信息交換過程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要定期核對登記戶數。
數據的交換從一定時點的靜態數據開始,逐步實現信息的全面共享。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稅務機關的信息交換流程的基礎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一定時期(月或季度)內設立、變更、注(吊)銷工商登記的情況交換給稅務機關。在保證一定時期內新設立、變更、注(吊)銷工商登記信息交換的基礎上,逐步過渡到對新設立、變更、注(吊)銷工商登記的情況,即時交換給稅務機關。
?。ㄋ模┐_定合理的信息交換周期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在本通知規定的時限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信息交換周期。
對于本月內新設立、變更、注(吊)銷工商登記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單和有關情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于月末終了15日內,向稅務機關交換;不能按月交換新設立、變更、注銷工商登記情況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于每季終了15日內,將本季度內新設立、變更、注(吊)銷工商登記的名單和有關情況,向稅務機關交換。
每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年檢驗照工作結束后15日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將年檢驗照信息及時通報給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依法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在做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提請吊銷營業執照的信息交換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吊銷營業執照決定后,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名單交換給稅務機關。
在2003年度年檢驗照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所有工商登記戶的名單(含歷史數據)交換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在2004年6月底前逐戶進行核對,并將核對的情況和數據差異的原因及處理結果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五)關于數據核對和基礎數據庫建設
鑒于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使用的工商登記注冊號和稅務機關使用的納稅人識別碼尚未統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可先各自采集數據,通過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名稱進行數據核對,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可通過組織機構代碼進行數據核對。有條件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可通過向對方的合理授權,保證通過電子檔案查詢有關信息。
為減少數據核對的不一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新設立、變更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登記時,可以通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新辦或變更稅務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在信息交換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統一的企業基礎數據庫,為實現政府機關間的信息共享打下基礎。
各級稅務機關對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供的信息,一方面進行登記、下發,另一方面應同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即地市級國稅局/地稅局省級國稅局/地稅局,省級國稅局/地稅局國家稅務總局)傳送,以便利用稅務系統內部網絡實現工商數據在省局、總局的集中,為數據的充分利用打下基礎。
三、作好組織協調工作
各省級、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要建立信息交換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國稅局、地稅局的主管領導參加,作好信息交換的組織、領導、協調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可根據本通知的規定聯合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分別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各地(市)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要在上級機關的領導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具體的交換方案,作好數據交換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互相交換信息,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對方收取費用。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未按照規定交換有關信息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作好交換信息工作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
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與稅務機關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落實好信息交換工作,本通知未盡的規定事項,按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3年7月2日國稅發〔2003〕81號 通知)
附件:《信息交換通知》附表
補充規定:
一、為加強對工商登記信息和稅務登記信息交換與共享工作的組織領導,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成立自治區工商登記信息和稅務登記信息交換與共享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主要負責領導、規劃、組織和協調工商登記信息和稅務登記信息交換與共享工作。
組 長: 自治區國稅局副局長 胡秋生
副組長: 自治區地稅局總會計師 張英俊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潘海民
成 員: 自治區國稅局征管處處長 孫 敏
自治區地稅局征管處處長 張家存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登記監督管理處處長 吳建東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主 任:自治區國稅局征管處處長 孫 敏
副主任:自治區地稅局征管處處長 張家存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登記監督管理處處長 吳建東
成 員:自治區國稅局征管處 韓力宏
自治區地稅局征管處 趙愛萍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登記監督管理處 薛建剛
辦公室地點設在自治區國稅局征管處。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安排及協調工商登記信息和稅務登記信息交換與共享工作。不定期地組織召開工作協調會。各地、州、市國稅局、地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要成立相應的信息交換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由國稅局、地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領導參加,作好本地區信息交換的組織、領導、協調工作。
二、各地、州、市國稅局、地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登記信息交換與共享的具體方案或工作規程。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年度檢驗照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所有工商登記戶的名單交換給同級稅務機關;各級稅務機關也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年檢驗照時對稅務登記進行年度審驗工作,并將所有相關數據交換給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2005年6月底前,各地、州、市、縣國稅局、地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對各自所管轄的戶逐戶進行核對,并將核對的情況和數據差異的原因及處理結果逐級上報至自治區國稅局、自治區地稅局、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3年7月2日國稅發〔2003〕81號 通知、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10月28日新國稅辦〔2004〕673號通知轉發)